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04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某、赵某、付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某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赵某,咸阳市渭城区某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付某,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岩村*组村民,住本村11号。公民身份号码:6104041975********。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岩村*组村民,住本村11号。公民身份号码:6104041975********。申请执行人:付某,男,199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岩村*组村民,住本村11号。公民身份号码:6104041999********。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岩村*组村民,住本村11号,系付玉之父。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某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付某,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付某、赵某、付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某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从被执行人银行帐户扣划存款29000元,并将该案件款向申请人进行了兑付,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陕0404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