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3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与邱雷、邱绍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邱雷,邱绍财,徐美枝,江苏文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394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住所地睢宁县人民路35号。负责人:姜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飞,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莉,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雷,男,199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告:邱绍财,男,196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告:徐美枝,女1965年5月8日生,汉族,住址。被告:江苏文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经济开发区八一西路与104国道交界处南侧。法定代表人:董文利,董事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与被告邱雷、邱绍财、徐美枝、江苏文利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梦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