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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冰与被执行人汤胜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冰,汤胜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166号申请执行人:郑冰,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金溪县。被执行人:汤胜民,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冰与被执行人汤胜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汤胜民在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市支行189070*****0212892账户,及在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6226820******494878-00000账户内均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汤胜民在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市支行189070*****0212892账户的存款87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汤胜民在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区支行6226820******494878-00000账户的存款6400元;三、上述一、二项存款均划拨至金溪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名:金溪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支行;账号:15112060******29927-101)。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邬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