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民终2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新城区巨升门窗加工厂与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城区巨升门窗加工厂,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富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29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城区巨升门窗加工厂。经营者:刘先进,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加工厂负责人,住湖北省洪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光辉,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呼和浩特市富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宜志良,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新城区巨升门窗加工厂因与被上诉人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呼和浩特市富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4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城区巨升门窗加工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新城区巨升门窗加工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铁刚审 判 员 苏 毅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建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