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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某诉被告张某某、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杨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957号原告:王某,男,1973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代理人秦丹丹,系辽宁律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宇,系辽宁律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7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杨某,女,1972年2月23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某、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王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漫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