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执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阿鲁科尔沁旗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格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鲁科尔沁旗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格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保48号申请人:阿鲁科尔沁旗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山镇天元大街南学苑路西。法定代表人:格某,系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格某,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蒙古族,职工。申请人阿鲁科尔沁旗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格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现本院作出的(2017)内0421民初1316-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业务庭移送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格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行资金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阿鲁科尔沁旗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文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明浩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