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詹光涛、韩赛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光涛,韩赛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950号申请执行人詹光涛,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韩赛云,女,1964年6月18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詹光涛与被执行人韩赛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40000元。本院于2017年0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我院有多起执行案件,我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韩赛云房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等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于7月19日本院已再次查明被执行人依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902执95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桃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