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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6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许训检、汪雪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训检,汪雪苗,曾弋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6执139号申请执行人许训检,男,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被执行人汪雪苗,男,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婺源县。被执行人曾弋铭,男,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训检与被执行人汪雪苗、曾弋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经对被执行人财产四查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碧波审判员  应建辉审判员  肖灏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项昕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