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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1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四川康定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唐瑶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康定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瑶蔚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21民初150号原告:四川康定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康定新城康定新天地售楼部。法定代表人:蒋景国,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刚,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康定市新区,该公司员工。被告:唐瑶蔚,女,汉族,1984年6月19日出生,四川省康定市人,住四川省康定市炉城镇北三巷*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康定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瑶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康定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川康定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扎西青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