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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韩国才与王朋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国才,王朋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222号原告:韩国才,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王朋,男,牙克石市鑫鑫工艺品店主,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韩国才与被告王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韩国才于2017年7月18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国才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国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国才负担。审判员  于海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丕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