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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锐与林梧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锐,林梧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393号原告:李锐。被告:林梧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号*栋*楼***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李锐诉被告林梧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李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李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锐负担。审判员  许馨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