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锐与林梧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锐,林梧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393号原告:李锐。被告:林梧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号*栋*楼***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李锐诉被告林梧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李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李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锐负担。审判员 许馨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