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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振华、朱寨忠责令退赔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振华,朱寨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660号申请执行人:郭振华,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朱寨忠,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汉族,中专文化,原天津龙腾世纪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执行人郭振华与被执行人朱寨忠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3刑初46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仍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人的线索情况。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13刑初46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程庆九审 判 员  康柏林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佟 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