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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63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北京镜像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阮杰与强视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杰,北京镜像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强视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63078号原告(反诉被告):阮杰,女,1969年2月23日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诉讼委托代理人:许超,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镜像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一街100-165。法定代表人:阮杰,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许超,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强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7-007-A。法定代表人:游建鸣。诉讼委托代理人:梁学军,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许万琳,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阮杰、北京镜像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镜像空间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强视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强视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阮杰和镜像空间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许超,强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阮杰和镜像空间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强视公司:1.支付拖欠的授权费150万元;2.支付逾期违约金291.75万元;3.赔偿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1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6日,阮杰和镜像空间公司与强视公司就《新龙门客栈》同名电视剧改编权、摄制权及再次续约转让事宜签订《关于电视剧项目之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其中约定《新龙门客栈》同名电视剧开机之日前5日内,强视公司应向阮杰和镜像空间公司支付150万元;若开机时间晚于2015年12月31日,强视公司应在2016年1月5日前将第二期款项150万元一次性全部支付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合同签订后,阮杰和镜像空间公司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因电视剧《新龙门客栈》在2015年12月31日前并未开机,根据合同约定强视公司应在2016年1月5日前支付第二期款项150万元,但其未支付。近日,阮杰和镜像空间公司得知强视公司已经于2016年7月在浙江省横店影视基地建立剧组并准备开机拍摄《新龙门客栈》电视剧。尽管阮杰和镜像空间公司多次催促,强视公司仍未支付任何款项。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故起诉到法院。强视公司答辩称:阮杰和镜像空间公司没有向我公司交付完整剧本,全部40集仅交付了30集,且不连续;交付的剧本并非秦溱创作,违反了合同约定;因阮杰和镜像空间公司未能按时交付剧本,导致我公司无法按时开机拍摄,经我公司多次催告仍不交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给我公司造成损失;我公司没有违约,阮杰和镜像空间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超过了法律标准;合理费用没有依据,不应支付。综上,不同意阮杰和镜像空间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我公司据此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解除涉案《补充协议》;2.阮杰和镜像空间公司共同返还我公司首期款300万元、支付违约金4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共计380万元。阮杰和镜像空间公司针对反诉答辩称:1.阮杰和镜像空间公司先后向强视公司提供了3个版本的剧本,有30集版本,也有40集版本,均符合合同约定。2.剧本之所以出现断断续续提供是由于强视公司因资金链问题导致编剧、导演、制片人等费用不足,项目迟迟没有启动,故其反复多次提出无理修改要求目的是拖延时间拒不付款。3.涉案剧本确系秦溱老师创作,曾多次开会讨论,秦溱老师约谈强视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亦遭无故爽约。综上,不同意强视公司的反诉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强视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原名东阳九天影视传播有限公司,2013年9月经核准名称变更为浙江强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9月5日经核准变更为现名。2015年2月26日,强视公司(甲方)、阮杰(乙方)、镜像空间公司(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主要如下:鉴于:1.乙方和丙方承诺自电影作品(含剧本)完全著作权方获得,并拥有电影作品《新龙门客栈》之故事梗概、背景框架,使用《新龙门客栈》人物角色、姓名、绰号、彼此关系进行同名电视剧作品之改编权与摄制权及再次续约权(以下统称为“原作品授权”);2.乙方已委托编剧秦溱创作完成40集电视剧《新龙门客栈》剧本(以下简称“该剧本”),且乙方保证根据前述委托关系创作完成的该剧本的著作权不为秦溱所有;3.甲、乙、丙三方曾于2012年1月5日、2013年4月17日就电视剧《新龙门客栈》(以下简称“该剧”)分别签订了《业务框架合作协议》、《联合投资摄制电视剧协议书》等协议,且因支持乙方阮杰工作室的运行,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工作室费用100万元;因支持创作该剧剧本并进行项目策划等前期工作,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及丙方2446374元。现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就乙丙方拥有电影作品《新龙门客栈》同名电视剧改编摄制权及再次续约权转让给甲方等事宜,根据《著作权法》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三方共同恪守执行:1.乙方和丙方同意将其享有的电影作品《新龙门客栈》同名电视剧改编摄制权及再次续约权(“原作品授权”)完整转让给甲方,即自甲方向乙方和丙方支付本协议第6条约定的第一期费用之日起,甲方独家拥有电影作品《新龙门客栈》同名电视剧改编摄制权、再次续约权。在“转让”后,乙方和丙方均不得擅自使用、行使、处分任何原作品授权中的任何权利内容;且甲方作为原作品授权的独家被授权方在原作品授权范围内、期限内自行决定行使、处分原作品授权之权利。2.甲、乙、丙三方确认,40集电视剧《新龙门客栈》剧本系甲方和乙方出资,由乙方委托编剧秦溱创作完成,乙方应在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支付义务前向甲方出具剧本委托创作合约,并保证甲方有权获得该剧剧本的完整所有权以及著作权权利。甲、乙、丙三方共同享有该剧本的完整版权(包括但不限于剧本大纲、分集梗概、人物小传、剧本初稿、修改稿和定稿),现经友好协商,乙丙方同意将乙丙方所享有的该剧本版权部分转让给甲方,即自甲方向乙方和丙方支付本协议第6条约定的第一期费用之日起,甲方独家拥有该剧本完整著作权以及所有权。3.甲方受让原作品授权的要求:确权完整性审核(1)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与丙方应向甲方提供原作品授权的全部版权证明原件进行确权完整性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与原作品授权相关的授权文件原件、授权延期文件原件、电影作品著作权方享有电影著作权的版权证明文件等。为了避免歧义,由于前述证明文件与本协议第11条约定的部分交付客体存在重合,因此,此三方明确:乙方与丙方在履行本款约定时仅需要向甲方出示权利证明文件原件进行权利完整性审核,不做交付。文件交付需按照本协议第11条约定执行。(2)在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本协议第3条第(1)款的权利证明文件中,应明确包含独占性授权性质、全球性的授权地域以及不低于2016年11月3日(以最后一次原作品授权延长文件签订生效之日起算)的授权期限。此外,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与丙方应向甲方出具电影作品著作权方允许乙方与丙方将原作品授权转让/以独家方式转授权给第三方(及甲方)的书面证明。(3)乙丙方所转让的权利包括电影作品《新龙门客栈》同名电视剧改编摄制权、再次续约权、该剧本版权及其一切因该剧本而产生的所有衍生产品的相关权益。自甲方向乙方和丙方支付本协议第6条约定的第一期费用之日起,均属甲方独家所有。在乙方与丙方依据本协议第3条第(1)、(2)款约定如实且完整地提供了原作品授权证明文件后,如原作品授权存在任何权利瑕疵的,除非甲方另行书面认可,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依照本协议第6条约定支付任何费用,且乙方与丙方应自行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获得由甲方认可的原作品授权,任何与此相关的费用均应由乙方与丙方承担。4.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本协议“鉴于”项下第3条确认的甲方已经向乙方和丙方支付的工作室费用和剧本、项目策划前期费用共计3446374元,为该剧已经实际产生的费用,自本协议第3条约定的所有权益经甲方审核没有任何权利瑕疵且均转让由甲方独家所有时,甲方不得以此费用抵销本协议第5条和第6条约定的甲方应向乙方和丙方支付的费用,也不得要求乙方和丙方返还该工作室费用和剧本、项目策划前期费用等所有费用。5.尽管根据甲乙丙三方原签订的《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及《联合投资摄制电视剧协议书》关于该剧投资收益的相关约定:乙丙方有权参与该剧投资、剧组管理及28%的收益权。但现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在乙丙方向甲方转让上述权利并完全放弃对:(1)该剧投资、剧组管理、要求享有该剧收入/利润再分配的权利以及(2)任何其他任何与该剧(包括剧本)所有权、著作权权利(署名等本协议另行约定的权利除外)的前提下,甲方同意提前向乙丙方支付该项目前期筹备费用及剧本费用200万元、改编拍摄权再次续约权等相关费用50万元、制片人劳务费200万元,共计税前450万元。若该剧发行许可证确定的播出集数不超出50集,甲方无需再向乙丙方支付任何费用,若该剧发行许可证确定的播出集数超出50集,就超出的部分,甲方需在收到发行许可证之日起按照每集壹万元的标准另行向乙方或丙方支付费用。对此,甲方和乙丙方均无异议。6.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甲方按以下批次分期向乙丙方支付第5条约定的费用:第一期: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甲方须向乙丙方支付项目前期筹备、剧本费用及改编拍摄权、再次续约权、制片人劳务费首期款,共计300万元。第二期:该剧开机之日前5日内,甲方须向乙丙方支付制片人劳务费尾款,共计150万元。若该剧开机时间晚于2015年12月31日,甲方须在2016年1月5日前将第二期款项共计150万元一次性全部支付至乙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12.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甲方根据该剧本拍摄完成的电视剧、电视的海报、音像作品、音像作品封套、新闻宣传、新闻发布中,不得侵害乙丙方的署名权,须为乙丙方指定的制片人、编剧署名,署名内容为:制片人阮杰,总编剧秦溱,署名顺序须位于该剧同等职位的首位。以上制片人署名权仅为名誉署名权,乙丙方应协助甲方组建剧组、选任主要演员签约(最终确认权与签约权仍由甲方行使),完成以上事项后便不再参与该剧剧组的实际管理,对此,乙丙方无异议。13.在该剧拍摄前或拍摄过程中,如甲方提出修改意见,乙丙方有义务与现有编剧进行协商,及时按照甲方要求对该剧本进行修改、调整或增减,以满足该剧拍摄或制作需要,或者参与该剧影视创作团队或班底有关剧情讨论等活动。乙丙方若无力完成任务或该剧本经修改仍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基于创作需要,有权另行聘请编剧对该剧本进行修改,所聘编剧享有编剧署名权。乙丙方应负责与现有编剧进行协商,但甲方应尊重现有编剧的署名权,如本剧依照现有剧本进行拍摄、不进行大幅度修改,本剧编剧署名为秦溱、朱璇、陆寒凝,如经过甲方另行对剧本的调整加入新编剧,在对现有剧本已确立之故事结构、主体情节线索、前史段落设定、阴谋与反派关系设置、主要人物关系与情感段落、人物性格设定与明确的台词风格、以及每个故事大单元的主要情节脉络,都进行推翻现有设定、重新编纂设计的颠覆性修改之前提下,新加入编剧可署名在秦溱前,乙丙方应保证与现有编剧进行沟通与协商。14.乙丙方担保并声明乙丙方有完整之权利及授权签署本协议。其提供的该剧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剧本大纲、分集梗概、人物小传、剧本初稿、修改稿和定稿)不存在抄袭、剽窃他人作品或侵犯任何其他第三人知识产权或智力成果的情形;以上资料为原创之作品,乙方及丙方拥有完整版权或获得了版权人的完全授权,并保证已获得涉及的上游版权方(包括但不限于思远影业)的合法授权,不会构成对他人的侵权责任。否则,乙方及丙方须赔偿甲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全部法律后果。19.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逾期向乙丙方支付本协议第5条和第6条约定的费用的,每逾期一日,甲方须向乙丙方支付费用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乙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后,甲方已支付的费用乙丙方不再返还,且甲方须向乙丙方支付费用总额的20%的违约赔偿金,该违约赔偿金与逾期支付违约金可以叠加计算,但如因乙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怠于开具第二期发票导致甲方未能及时付款的)或非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演员、导演档期冲突)导致该剧未能按时开机,甲方不承担第二期款项的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果完全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第一笔没付导致乙方解约,原始作品授权不发生转移;若完全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第二笔款项未能支付,从而导致乙方解除本协议的,本协议已经转让给甲方的权利,即本协议第1条、第2条、第3条约定的改编拍摄权、续约权等权利,甲方均不得行使且该等权利自动反转归乙方享有。20.乙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在本协议约定的授权期限内,仍向第三方授权电影作品《新龙门客栈》同名电视剧改编摄制权及40集电视剧《新龙门客栈》剧本的,须全额返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且须向甲方支付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此外,如乙方与丙方未能通过本协议第3条约定的甲方确权完整性审核,且乙方与丙方不能,或怠于,或无法配合甲方的要求进一步提供(包括要求电影著作权方补充出具)权利证明文件的,在甲方催告后10个自然日仍无法提供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如果完全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第一笔没付导致乙方解约,原始作品授权不发生转移;若完全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第二笔款项未能支付,从而导致乙方解除本协议的,本协议已经转让给甲方的权利,即本协议第1条、第2条、第3条约定的改编拍摄权、续约权等权利,甲方均不得行使且该等权利自动反转归乙方享有。21.除第19条和第20条违约责任对应的违约行为外,甲乙任一方违反的其他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催告要求纠正,经催告后10日内仍未改正的,催告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被催告方须向催告方支付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若催告方为甲方,协议解除后乙丙方须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若催告方为乙丙方,协议解除后甲方已支付的费用乙丙方有权不再返还。22.甲乙丙三方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第19、20、21条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被违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须赔偿被违约方其他的全部损失。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须承担被违约方追究违约方违约或侵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在上述《补充协议》签署前,三方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就涉案电视剧《新龙门客栈》的投资拍摄事宜还签订有《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合同书》、《联合投资摄制电视剧协议书》等。2015年8月4日,强视公司向镜像空间公司支付300万元,备注用途为项目前期筹备、再次续约等。(2017)沪徐证经字第1592号公证书显示,2015年至2016年期间,阮杰向强视传媒公司提供了涉案电视剧策划案、演员备选、人物拟定、拍摄剧本、演职人员接洽、工作进度报告等制片服务,双方互有邮件往来沟通。经当庭勘验,阮杰向强视公司交付的剧本有5个版本,其中秦溱版共两稿,合计交付前37集,第38、39、40集未交付,吴秀波版有完整40集。阮杰解释称由于强视公司反复要求修改和再创作,故出现多个剧本版本并断续交付。审理中,镜像空间公司提交了其与秦溱签订的《编剧合约》、授权书、身份证件等证据,以证明涉案剧本系秦溱创作。在《补充协议》签订之前,双方就涉案电视剧制作事宜多次互相发函沟通,就制作资金预算、投资比例、剧本、演员、剧组筹备、开机计划、制作质量等问题进行商讨。2014年5月、2015年1月,镜像空间公司曾因强视公司拖欠制片人费用发函要求解除之前签订的三份协议,后经双方协商各自提出了解决方案。2015年7月13日,强视公司向镜像空间公司发送《履约催告及违约警示函》,称镜像空间公司迟延交付全部剧本,要求收到函件后立即予以交付。2016年1月25日,镜像空间公司向强视公司开具金额20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强视公司出具收条,但未付款。2016年9月1日,镜像空间公司向强视公司发送律师函,称强视公司未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支付第二期款项150万元已构成违约,且强视公司在浙江横店另行建立剧组并准备开机拍摄《新龙门客栈》电视剧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尾款并告知相关风险。2016年9月29日,强视公司向镜像空间公司发送律师函,称镜像空间公司迟延交付全部剧本构成违约,要求其收到函件后立即提供剧本全稿、停止违约和不当行为。为证明镜像空间公司迟延交付剧本造成的损失,强视公司提供《策划设计合作合同》、《影视剧导演聘用合同》、《报销协议》及相关付款凭证等证据,形成时间在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2月期间。强视公司认可上述证据无法反映出该等费用系因镜像空间公司迟延交付剧本所致。镜像空间公司称强视公司已更换编剧和制片人并重新开机拍摄,强视公司对此不持异议,称重新开机拍摄电视剧没有使用镜像空间公司提供的剧本。镜像空间公司没有就其主张的律师费、差旅费支出情况举证。以上事实,有合同、付款凭证、公证书、函件、授权书、发票、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阮杰、镜像空间公司与强视公司之间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根据《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甲方须向乙丙方支付项目前期筹备、剧本费用及改编拍摄权、再次续约权、制片人劳务费首期款共计300万元;该剧开机之日前5日内,甲方须向乙丙方支付制片人劳务费尾款,共计150万元。若该剧开机时间晚于2015年12月31日,甲方须在2016年1月5日前将第二期款项共计150万元一次性全部支付至乙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强视公司现已支付首期款300万元,剩余150万元没有支付。对于未支付的原因,强视公司表示系因镜像空间公司没有交付完整剧本。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上述合同条款约定,“交付完整剧本”不是强视公司支付剩余150万元的必要条件,其付款义务系以时间为节点,即最晚不迟于2016年1月5日。现付款条件已成就,故强视公司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其次,关于涉案电视剧的制作事宜,双方自2012年即开始签约履行,至2016年期间双方多次进行沟通协调。阮杰和镜像空间公司向强视公司提供了电视剧策划案、演员备选、人物拟定、拍摄剧本、演职人员接洽、工作进度报告等多项制片服务,履行了绝大部分合同义务。涉案450万元合同款对应的不仅仅是剧本一项内容,而是制片服务的整体。第三,关于剧本问题,根据当庭勘验结果,镜像空间公司已经前后向强视公司提供了众多版本,部分版本是完整40集。其中秦溱版40集剧本有两个版本,共37集,仅最后3集未交付。故镜像空间公司在剧本交付方面亦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强视公司辩称因剧本没有完整交付故无法开机拍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强视公司并未请求交付该3集剧本,故本院不予处理,可另行解决。第四,涉案《补充协议》没有就剧本交付时间进行明确约定,而强视公司的150万元尾款支付义务时间是确定且无条件的,即2016年1月5日。故强视公司付款义务在先,不能以交付剧本作为抗辩依据。第四,强视公司辩称镜像空间公司交付的剧本不是秦溱创作,但根据镜像空间公司提供的编剧合同和授权书等证据,可以证明该剧本系由秦溱创作完成,强视公司该项抗辩亦不能成立。强视公司重新开机拍摄是否使用涉案剧本,亦与本案无关。综上,强视公司未支付剩余150万元制片人劳务费尾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并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对阮杰和镜像空间公司要求强视公司支付尾款1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标准一节,根据《补充协议》第19条约定,违约方需按总费用450万元的日千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该标准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强视公司认为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将根据强视公司违约行为给阮杰和镜像空间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及合同约定情况酌情确定。关于阮杰和镜像空间公司主张的差旅费和律师费等,因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鉴于强视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阮杰和镜像空间公司系守约方,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故强视公司无权要求解除涉案《补充协议》、返还首期款300万元、支付违约金4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相关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强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阮杰、北京镜像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尾款150万元;二、被告(反诉原告)强视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阮杰、北京镜像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45万元;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阮杰、北京镜像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强视传媒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6048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阮杰、北京镜像空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5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强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5485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86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强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彭新桥人民陪审员  张爱恭人民陪审员  王璧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