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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4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蔺成均与查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成均,查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4681号原告:蔺成均,男,1975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查聪,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郎洪,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成均与被告查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蔺成均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成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蔺成均负担。审判员  田世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