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4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蔺成均与查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成均,查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4681号原告:蔺成均,男,1975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查聪,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郎洪,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成均与被告查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蔺成均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成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蔺成均负担。审判员 田世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