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3执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517号淮南市房管局:关于****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田民一初字第04248-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立即解除对淮南****有限责任公司在****16栋204、19栋104、1704、1802、1804,23栋1804、1801,15栋501室的查封。备注:原查封文书案号为(2016)皖0403执保113号。附:(2015)田民一初字第04248-4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案件承办人:民事审判一组袁州电话:0554-217****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上品印象斜对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