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212夏培安与徐华、窦红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培安,徐华,窦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2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培安,男,1944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徐华,男,1956年1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执行人:窦红英,女,1958年1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培安与被执行人徐华、窦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夏培安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2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颖审 判 员 葛 凯人民陪审员 周亚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苏东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