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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1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俊英诉王树军、山西省分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长治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英,王树军,山西省分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长治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1民初815号原告:王俊英,女,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被告:王树军,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县。被告:山西省分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长治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县迎宾东街交通执法大厅。法定代表人:韩辉。原告王俊英与被告王树军、山西省分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长治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日1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俊英提供的被告山西省分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长治支公司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俊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远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