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蔡瑞渠与宜阳县白杨镇南留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瑞渠,宜阳县白杨镇南留村村民委员会,党群宝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185号原告:蔡瑞渠,男,汉族,1962年5月7日生,住宜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锐,女,汉族,系蔡瑞渠儿媳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得欣,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宜阳县白杨镇南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阳县白杨镇南留村。法定代表人:王会卿,系村委会主任。第三人:党群宝,男,汉族,1977年3月19日生,住伊川县。原告蔡瑞渠诉被告宜阳县白杨镇南留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党群宝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蔡瑞渠于2017年7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瑞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瑞渠负担。审判员 陈向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怡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