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催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金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金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3民催12号申请人:宁波金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7月16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第3100005124652397号(出票日期2017年3月16日,出票金额1500000.00元。出票人:话机世界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号:95×××87,付款行:浦发杭州分行德胜支行。收款人:宁波话机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号:94×××72,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金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戎崧东人民陪审员 宋晓瑛人民陪审员 王一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艺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