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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催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金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金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3民催12号申请人:宁波金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7月16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第3100005124652397号(出票日期2017年3月16日,出票金额1500000.00元。出票人:话机世界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号:95×××87,付款行:浦发杭州分行德胜支行。收款人:宁波话机世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号:94×××72,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金树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戎崧东人民陪审员  宋晓瑛人民陪审员  王一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艺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