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李伟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李伟华,魏海秀,穆连景,傅金昌,吴志国,李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1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住所地博兴县胜利三路301号。法定代表人乔希文,行长。被执行人李伟华,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魏海秀,女,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穆连景,女,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傅金昌,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吴志国,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李敬华,女,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与穆习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支付借款本金35331.3元及逾期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683元及执行费。本院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2017年2月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19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公安部车辆、证券、不动产等,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鲁M×××××、鲁M×××××车辆暂时未找到,无法变现,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新江审 判 员 栾建国审 判 员 张新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周晓丹书 记 员 李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