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曾晨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晨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679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晨宇,男,1997年11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广东省兴宁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晨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晨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曾晨宇和朋友盛某等人在义乌市福田市场边的江某公园喝酒,期间被告人曾晨宇喝了四五罐罐装的青岛啤酒。次日0时10分许,被告人曾晨宇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环城南路与学院路叉口处时,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曾晨宇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4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晨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盛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抽血检验视频,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信息查询记录,情况说明,理化检验报告,查获经过,被告人曾晨宇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晨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曾晨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晨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樟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方 瑶代书记员 楼江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