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3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何中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中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3刑初13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中华,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2009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4月4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开封市公安局宋门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逮捕。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顺检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中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冬云、柴晓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中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9日下午2点左右,在开封市汴京公园对面的宋都温泉浴池二楼大厅,被告人何中华对被害人李某谎称借戴其金项链试试,李某将金项链取下交给何中华,何中华戴上金项链后假装打电话迅速逃离,李某追赶没有追上,事后李某多次联系何中华让其归还金项链未果。经鉴定,被盗千足金项链(包含转运珠和吊坠)价值人民币1162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何中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开封市豫丰祥金店证明,豫丰祥金店购买凭证,手机短信记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人孙某证言;被害人李某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何中华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中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中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何中华退赔被害人李亚龙千足金项链折价款人民币116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付素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珂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