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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光辉与邵显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辉,邵显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2民初1045号原告:杨光辉,男,1951年9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原告杨光辉之妻),女,1961年10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邵显兵,男,1988年5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身份证号不详。原告杨光辉与被告邵显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但原告经本院释明后,仍未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及有效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三项“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光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退还原告杨光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相莉人民陪审员  龚忠祥人民陪审员  党仁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皮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