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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0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克东县克东镇城东村民委员会诉李树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东县克东镇城东村民委员会,李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0民初1345号原告:克东县克东镇城东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申林,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李树峰,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克东县克东镇城东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树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克东县克东镇城东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克东县克东镇城东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75元,减半收取139.88元,公告费260.00元,由克东县克东镇城东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李 峰人民陪审员  宋丽楠人民陪审员  朱丽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