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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芦淞支行与孙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芦淞支行,株洲海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映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映芝,孙强,谭珍,湖南景宏高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黄堤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857号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芦淞支行,地址:株洲市芦淞区芦淞路。负责人:盛琼,行长。被告株洲海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株洲市芦淞区天顺楼。法定代表人:谭珍。被告湖南映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宁街金元大厦。法定代表人:黄映芝。被告黄映芝,女,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被告孙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黄田村红卫组。被告谭珍,女,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黄田村红卫组。被告湖南景宏高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法定代表人孙强。被告黄堤学,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胜利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芦淞支行与被告株洲海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映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映芝、孙强、谭珍、湖南景宏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黄堤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芦淞支行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喻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