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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5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5872胡玉林与黄之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林,黄之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872号原告:胡玉林,男,199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贵忠,江苏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新国,江苏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之聪,男,1992年7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现住江阴市。原告胡玉林与被告黄之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胡玉林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玉林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玉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胡玉林已预交),由胡玉林负担。审判员  沈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