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5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郑州军旭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洪小辉合同纠纷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593号之二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对原告郑州军旭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洪小辉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0192民初5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案件费用书写不全,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7)豫0192民初5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正文第十三行至第十四行的“本案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计37元,由原告郑州军旭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补正为“本案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计37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郑州军旭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晓炳人民陪审员 牛惠萍人民陪审员 梁红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文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