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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民再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龙泽华与XX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龙泽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31民再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泽华。法定代理人:龙俊许(曾用名龙健)。被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XX华。再审申请人龙泽华因与被申请人XX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湘31民终1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湘31民申35号民事裁定,由本院再审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马如刚审判员  吴代双审判员  卓凤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