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民再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龙泽华与XX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再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龙泽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31民再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泽华。法定代理人:龙俊许(曾用名龙健)。被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XX华。再审申请人龙泽华因与被申请人XX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湘31民终1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湘31民申35号民事裁定,由本院再审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马如刚审判员 吴代双审判员 卓凤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