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执字第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蠡县晰坤纺织品有限公司、魏建明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蠡县晰坤纺织品有限公司,魏建明,魏钦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蠡执字第2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蠡县晰坤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晰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魏建明。法定代表人梁秀琴。被执行人魏钦硕。法定代理人王某。本院在执行蠡县晰坤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魏常岭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魏常岭给付申请人蠡县晰坤纺织品有限公司欠款143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6年1月19日,本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魏常岭所有的牌号为冀F×××××丰田牌锐志小型轿车一辆,并对该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第一次拍卖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流拍。申请人蠡县晰坤纺织品有限公司同意以拍卖保留价142000元接受该车辆抵顶债务。扣押在蠡县人民法院的冀F×××××丰田牌锐志小型轿车一辆,魏常岭去世后作为遗产发生法定继承,魏常岭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魏建明、梁秀琴、魏钦硕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魏常岭(已故)所有的牌号为冀F×××××丰田牌锐志小型轿车一辆作价142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蠡县晰坤纺织品有限公司抵偿债务142000元。冀F×××××丰田牌锐志小型轿车一辆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人蠡县晰坤纺织品有限公司。二、申请执行人蠡县晰坤纺织品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江审判员 靖荣奇审判员 王立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瑞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