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参数技术公司与新誉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参数技术公司,新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参数技术公司(PTC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尼德姆市肯尼瑞克大街140号。法定代表人:AaronC.vonStaats,该公司秘书。委托代理人:祝筱青,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圆,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林路68号。法定代表人:周立成,该公司董事长。参数技术公司与新誉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做出(2015)常知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并已生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常知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 冰审判员 王碧野审判员 陈如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晓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