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赵富廷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富廷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3刑初10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富廷,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被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2日被茌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茌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茌检公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富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中华、陶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富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9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赵富廷驾驶其鲁P×××××号北斗星轿车,沿山东省茌平县G105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G105线茌平段(446KM)连接线1KM+89m处时,与在前顺行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赵富廷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富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及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办案说明等书证,证人解某的证言,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说鉴定意见书、法医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结论,道路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赵富廷的供述和辩解,调解笔录、调解协议、谅解书、民事判决书、社会调查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富廷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刑罚。案发后被告人赵富廷拨打122、120,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被害人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观全案情节,被告人赵富廷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富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吴栋梁人民陪审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翠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