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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4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江浦县凤凰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浦县凤凰超市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

案由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782号原告:江浦县凤凰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张跃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景泉,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东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浦县凤凰超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浦县凤凰超市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浦县凤凰超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浦县凤凰超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浦县凤凰超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模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冬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