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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4执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宜城市三园林木有限公司、陈大志用益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城市三园林木有限公司,陈大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4执1259号申请执行人宜城市三园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流水镇落花潭街道。法定代表人:屠向阳。被执行人陈大志,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城市三园林木有限公司与屠向阳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5)鄂宜城民板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童庆玲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凤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