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4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军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刘军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4执17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法定代理人:赵某,男。被执行人:刘军龙,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丹东市振安区。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军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604刑初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军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损失350034.9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军龙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刘军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责令被执行人刘军龙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军龙有一处位于丹东市XX的房屋,本院已对上述房屋采取查封措施,但申请执行人李某不申请对此房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刘军龙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其他房屋、股权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刘军龙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某,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军龙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尚未执行到位350034.9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某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刘军龙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刘军龙的财产进行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军龙的部分财产,但目前尚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 晶执行员 刘 君执行员 董景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晓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