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开平、唐忠万 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开平,唐忠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878号移送机关:什邡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开平,男,生于1968年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被执行人:唐忠万,男,生于1966年3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什邡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涉财产刑部分于2017年6月26日移送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份执行的若干规定》笫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扣押在案的手机五部(MORAL黑色手机一部、MINI黑色手机一部、NOKIA黑色手机一部、DONXON黑色按键手机一部、三星按键手机一部)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宿焕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