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9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与徐昌志、瞿银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瞿银兵,徐昌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民初9058号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办事处西大街果园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2087016150。法定代表人:曾繁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静,重庆渝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银兵,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黄刚,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昌志,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黄刚,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瞿银兵、徐昌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静,被告瞿银兵、徐昌志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诉称,2015年12月7日12时5分许,瞿银兵、徐昌志雇请的驾驶员马军航发生交通事故,原告代二被告垫付了伤者费用88000元,现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代其支付的赔偿款88000元整。被告瞿银兵、徐昌志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但本被告并非唯一责任人,原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瞿银兵、徐昌志系川S3****号货车的实际车主,两人合伙购买了川S3****号货车并雇请了驾驶员马军航驾驶。在2015年12月7日12时5分许,马军航驾驶该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邱东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马军航承担主要责任,邱东承担次责。另查明,川S3****号货车为报废车辆,无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事故发生后,经凤凰镇政府的要求协调下,在未明确原告应当承担此次责任事故的情况下,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先行垫付邱东的各项费用共计88000元。后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6民初11778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告对邱东因事故责任不承担过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瞿银兵、徐昌志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交强险内的全部责任以及超出交强险部分70%责任;另该判决中,原告明确表示其所垫付的费用88000元,可视为代事故责任方垫付,另行向赔偿责任人追偿。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被告瞿银兵、徐昌志抗辩认为,原告系沙坪坝区凤凰镇农村公路联网工程三标段水泥土硬化工程的承包人,二被告为了合伙分包该工程的混凝土运输部分,合伙购买了川S3****号货车,二被告所有的货车系在从事分包工程的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故原告作为工程承包人,应当承担违法分包的过错责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并非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对交通事故中垫付的伤者费用,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故原告请求被告瞿银兵、徐昌志返还原告垫付的费用88000元,应予支持。二被告抗辩认为原告应当承担违法分包的责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与承包合同系不同法律关系,原告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进行追偿,并无不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瞿银兵、徐昌志返还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垫付的费用88000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交纳3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瞿银兵、徐昌志负担。限被告瞿银兵、徐昌志于本判决生效后迳付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东方红建筑工程公司3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王竞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