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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6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文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6刑初2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文炳,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柘荣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柘荣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文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宜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文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杨文炳酒后无证驾驶闽J-×××××号二轮摩托车从柘荣县双城镇上桥路前往xx音乐会所,在河滨东路xx音乐会所楼下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文炳血液酒精含量为187.85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杨文炳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某1、杨某2等的证言,涉案二轮摩托车照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查获经过,乙醇含量检验报告,柘荣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文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量刑建议为二个月至四个月拘役。被告人杨文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杨文炳酒后无证驾驶从杨某2处借用的闽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柘荣县双城镇上桥路行至河滨东路xx音乐会所楼下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文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85mg/100ml。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杨文炳从杭州回柘荣老家后,住在自己家休养。2017年5月9日16时,自己从厦门回来,就煮了几盘小菜,叫杨文炳一起喝酒聊天,我们两个人一人喝了一瓶二两的劲酒,大约19时许就结束了,杨文炳回到楼上休息。到了21时许,杨文炳打电话讲刚才和几个泰顺的朋友在外面吃点心,后想去唱歌而酒后骑车,在xxKTV楼下被交警查获,现在交警要带他去医院抽血。2、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9日20时50分许,自己骑着闽J-×××××号二轮摩托车,在上城桥头附近一家水果店准备买东西,突然遇见同村的杨文炳,自己和他聊了一会儿,然后他向自己借摩托车,说是去街上买东西,自己就将车钥匙给他,他就骑车走了。到了21时许,自己接到杨文炳电话,他说酒后骑车被交警抓了。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文炳的身份信息等情况。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杨文炳在案发时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涉案闽J-×××××号二轮摩托车未年检等情况。5、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书证实:2017年5月9日20时58分,被告人杨文炳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67mg/100mL。2017年5月9日21时11分,被告人杨文炳被民警带至柘荣县医院急诊科抽取血样,次日将血样送交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检测。经鉴定,杨文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85mg/100mL。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案发后,柘荣县公安局于2017年5月9日扣押涉案闽J-×××××号二轮摩托车,后于2017年5月12日发还被告人杨文炳等情况。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杨文炳因无证驾驶、未戴头盔驾驶、驾驶逾期未年检车辆等违法行为被柘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处罚的情况。8、查获经过、现场检查笔录、交通违法行为查纠照片证实:2017年5月9日21时左右,柘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xx音乐会所楼下执行查处酒驾专项行动,当场查获被告人杨文炳酒后驾驶闽J-×××××号二轮摩托车,对杨文炳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验,结果为167mg/100mL,随后带杨文炳到柘荣县医院抽取血样。照片反映了现场情况。9、被告人杨文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5月9日18时许,自己在姐姐杨某1家吃晚饭,两个人边聊天边喝酒,一人喝了一瓶二两的劲酒,19时左右就结束了,我回楼上休息。20时10分许,泰顺朋友“细狗”打电话叫自己到柘荣县医院对面的大排档吃点心,在那里自己也喝了一瓶二两的劲酒。喝完酒自己要请他们去唱歌,就先去订包厢。刚走出大排档,碰上同村的杨某2在县医院旁边水果店买东西,边上停着一辆男式闽J-×××××号二轮摩托车。自己和他聊了几句后,向他借摩托车,从上桥路骑到上城桥头拐弯到xx音乐会所,刚到楼下就被执勤交警拦下,做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167mg/100ml。随后交警带自己到医院抽血,后在交警大队办了担保手续并要求自己第二天到办案中心。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文炳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被告人杨文炳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文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交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邱守延审 判 员  章树清人民陪审员  欧素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媛媛附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