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徽江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与全椒县马塘湖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江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全椒县马塘湖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4民初1717号原告:安徽江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六镇镇孙家行政村童湖村民组。负责人:陈建安,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玮,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卞宗,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椒县马塘湖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马塘湖叶大山。法定代表人:陈道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安徽江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以下简称江南爆破全椒分公司)诉被告全椒县马塘湖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塘湖矿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程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南爆破全椒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卞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塘湖矿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南爆破全椒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马塘湖矿业公司支付爆破服务费44225.21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马塘湖矿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3年开始,江南爆破全椒分公司对马塘湖矿业公司所有的矿山进行爆破,双方系长期合作关系。后马塘湖矿业公司以资金周围困难为由与江南爆破全椒分公司协商,予以先爆破随后签订合同并支付炸药购买款及爆破服务费。截止目前,马塘湖矿业公司欠爆破服务费44225.21元。马塘湖矿业公司未予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至2015年1月,江南爆破全椒分公司与马塘湖矿业公司多次发生爆破业务关系。其中,2013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江南爆破全椒分公司(甲方)与马塘湖矿业公司(乙方)签订的《爆破服务协议书》,约定乙方为甲方采石场矿山开采工程提供“一体化爆破”服务,内容包括: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使用和现场安全管理等。矿山爆破服务费计算方式:按照爆破器材(炸药)的消耗量及炸药的费用确定。结算和付款方式约定:甲方在每次爆破前支付爆破服务款,爆破服务款随购买爆破器材一并支付。2015年1月底,马塘湖矿业公司对江南爆破全椒分公司制作的工程明细单予以确认,包括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月25日欠江南爆破全椒分公司代购火工品款96164.51元、运费800元、工程款28308元,合计125272.51元,扣除马塘湖矿业公司预付款31047.3元,尚欠江南爆破全椒分公司爆破服务费94225.21元。2015年2月1日,马塘湖矿业公司又支付服务费5万元,下剩44225.21元未支付。上述事实有江南爆破全椒分公司提供的《爆破服务协议书》、工程明细单、材料出库领用单、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江南爆破全椒分公司与马塘湖矿业公司签订的《爆破服务协议书》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严格遵守。江南爆破全椒分公司按约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马塘湖矿业公司也应给付报酬。2015年1月底双方已对欠付的爆破服务费94225.21元进行确认,扣除此后马塘湖矿业公司支付的5万元,马塘湖矿业公司应支付下剩的爆破服务费44225.21元。对江南爆破全椒分公司诉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马塘湖矿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全椒县马塘湖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江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爆破服务费44225.21元,并自2017年7月3日起以44225.2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53元,由被告全椒县马塘湖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程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士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