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6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某诉马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6民初545号原告马某某某,女,东乡族,生于1983年6月4日,文盲,农民,住东乡县柳树乡柳树村杨家岭社**号(婆家)现住东乡县锁南镇锁南村六社**号(娘家)身份证号6229261983********。被告马某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84��7月4日,小学文化,农民,住东乡县柳树乡柳树村杨家岭社**号,身份证号6229261984********。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农历11月举行婚礼仪式,2004年2月19日领取结婚证,生育两个孩子,长女马某某某,生于2004年9月11日,长子马某某某,生于2006年10月2日,现均与原告一起生活;2016年7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并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作出(2016)甘2926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直至至今原、被告未能和好,为此,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马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某自愿同意离婚;二、婚生女孩马某某某由原告抚养,男孩马某某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三、共同财产杨家岭社32号七间房屋,留归被告马优素付所有;四、原、被告各自所欠债务,各自负责偿还;五、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马林祥人民陪审员 马永祥人民陪审员 马兴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书 记 员 赵旭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