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59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帆、刘其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帆,刘其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59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帆,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住滁州市被执行人:刘其波,男,汉族,1968年8月20日,住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杨帆与刘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其波、安徽省定远县天海物资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张承槽审 判 员 夏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