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1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闫成忠、陈秀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成忠,陈秀文,訾敬东,訾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成忠,男,195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陈秀文,女,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訾敬东,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訾飞,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闫成忠与陈秀文、訾敬东、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陈秀文、訾敬东、訾飞按照生效的(2016)皖1302民初1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陈秀文,訾敬东,訾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以(2016)皖1302民初字17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坐落在宿州市西关宋园小区东区16号楼1035室拆迁还原房,面积为118.3平方,总价值50.14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訾敬东名下位于宿州市埇桥区西关办事处宋园小区东区16栋楼1305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家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