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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曹二凤、夏铁元与贺文利、曹文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二凤,夏铁元,贺文利,曹文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424号申请执行人曹二凤,女,195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夏铁元,男,195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贺文利,女,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文淼,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曹二凤、夏铁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571号民事判决书,曹二凤、夏铁元与贺文利、曹文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贺文利、曹文淼给付购房款等185429.81元,案件受理费3931元,共计189360.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曹二凤与被执行人曹文淼系姐弟关系,曹二凤、夏铁元表示自愿放弃曹文淼应承担的本案案件款的一半即94680.41元,不要求曹文淼再给付本案案件款。对贺文利应承担的本案案件款的一半即94680.41元,因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0)碑民一初字第00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曹文淼应一次性支付贺文利房屋补偿款2454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计246550元。现曹二凤、夏铁元表示愿将贺文利应承担的本案案件款94680.41元,与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决曹文淼应给付贺文利246550元相折抵,经折抵后下余案件款151869.59元,曹二凤、夏铁元表示其愿代替曹文淼将下余案件款151869.59元全部给付贺文利,故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5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15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王 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