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行审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东至县国土资源局与何国正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至县国土资源局,何国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721行审200号申请执行人东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叶安明,局长。被执行人何国正,男,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申请执行人东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国土罚决字【2016】32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何国正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官港镇古桥村集体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对被执行人作出东国土罚决字【2016】324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0.21亩土地以及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403.83㎡房屋。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东至县国土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第2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东国土罚决字【2016】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履行送达程序,程序不合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东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罚决字【2016】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周国富审判员 叶宏开审判员 柯志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