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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与彭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彭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17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215号。机构代码:86105499-1。负责人:徐旋颖,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发,系该支行员工。被告:彭峰,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诉被告彭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于2017年7月18日以被告彭峰已被强制戒毒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于2017年5月22日以被告彭峰已被强制戒毒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