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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崔明舟、贾作保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崔明舟,贾作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刑初192号自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地址:南召县城关镇中华路67号组织机构代码:87641137—3。法定代表人:曹克,任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庆娜,该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闫冬,该行工作人员。被告人崔明舟,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召县,现住南召县。被告人贾作保,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自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以被告人崔明舟、贾作保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崔明舟、贾作保已按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取得自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的谅解,自诉人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王东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