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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胡成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成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123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胡成龙,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安陆市。辩护人张露,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1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成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成龙及其辩护人张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8日晚,被告人胡成龙至本市闵行区七宝镇新龙路XXX弄XXX号XXX室“上海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内,窃得“富士施乐”牌S2011N复印机1台、组装台式电脑主机3台、“联想”牌液晶显示屏1台、“ASUS”牌液晶电脑显示屏1台、“磊科”牌网络路由交换机一台,并邮寄至湖北省安陆市其朋友处。次日,被告人胡成龙又拿走上述公司办公室内的“联想”I4156电脑主机1台和“AOC”牌液晶显示屏1台,随身携带至江苏省南京市。经鉴定,上述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773元。2017年5月21日,被告人胡成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涉案物品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被害单位对胡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成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负责人汪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其提供的快递单,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及指认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工作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上海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转账记录、发票及谅解书,现场监控录像,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胡成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胡成龙系初犯、认罪较好且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为由请求对胡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成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胡成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周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