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10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山东鼎晟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涛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鼎晟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10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鼎晟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涛。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德劳人仲案子(2015)第147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涛在中国农业银行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