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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10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山东鼎晟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涛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鼎晟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10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鼎晟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涛。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德劳人仲案子(2015)第147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涛在中国农业银行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