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1025王保金与金锡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金,金锡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1025号原告:王保金,男,62岁,汉族,住金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鑫,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桥,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锡斌,男,49岁,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龙盛,江苏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街道办事处五墩北路第一山别墅花园北楼8044-8046室。负责人:邱添,职务不详。原告王保金与被告金锡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盱眙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因案情复杂,依法于2017年7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原告王保金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保金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保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保金负担。审 判 长 孙在桐人民陪审员 舒献东人民陪审员 金厚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志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