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3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余方与黄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方,黄贵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1167号原告:余方,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被告:黄贵平,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方与被告黄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方于2017年7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余方负担。审判员 刘胜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荣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