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5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株洲市新丰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陈艳丰,攸县丰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5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4号楼G座17-19层。法定代表人:张建勇,董事长。被执行人株洲市新丰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群丰镇响塘寺仑组。法定代表人:陈艳丰,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艳丰,女,汉族,1972年6月11日出生,株洲市新丰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湖南省攸县城关镇商城社区都市。被执行人攸县丰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江桥街道流和村对门组。法定代表人:陈艳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与陈艳丰、攸县丰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株洲市新丰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7)京0106执5168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艳丰、攸县丰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株洲市新丰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信息、互联网银行,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株洲市新丰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但无法确定车辆停放地点,车辆目前无法处置。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陈艳丰、攸县丰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株洲市新丰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艳丰、攸县丰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株洲市新丰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艳丰、攸县丰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株洲市新丰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红卫审 判 员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 艳 微信公众号“”